必要記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之種類
一般機關內必要記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之種類包括:
1.記錄與證據:
1.1個資當事人個資權利記錄:
-回應個資當事人行使個資權利之記錄
-個資當事人行使個資權利之記錄或切結書
1.2保存個資作業記錄:
-個人資訊蒐集(直接/間接)時之告知記錄
-個資當事人同意個資被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書面同意記錄
-個資事件發生之告知記錄
-資料更正記錄
1.3內部處理記錄:
-授權軌跡
-個資存取權限異動之記錄
-個資事件發生時之處理與通報、通知記錄
-個人資料檔案之列印、影印記錄
-刪除、銷毀個人資料檔案內容
-具備特殊權限帳號之存取行為
-備份個人資料檔案記錄
-還原個人資料檔案記錄(從備份媒體)
-安控措施執行與運作紀錄
1.4教育與宣導記錄(對機關內部以及外部)
1.5委外監督記錄
1.6稽核報告
2.軌跡資料:
2.1新增個人資料檔案記錄
2.2存取個人資料檔案記錄
2.3更新個人資料檔案內容
2.4刪除個人資料檔案內容
2.5國際傳輸活動之記錄
所提之所有記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必須建立在可歸責至某一特定帳號或人員之基礎上